更新时间:2023-11-15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如申请人希望为企业商标注册保驾护航,必须善用商标驳回复审,把握住驳回复审的时间节点。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2923935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3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商标的整体外观、字型设计细节、含义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1、从商标的含义上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所代表的含义为:申请人公司尊重和重视广大消费者,生产的化妆品品质优良,希望其产品能够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让广大消费者更加美丽。
引证商标1的含义为:注册人的产品首屈一指。引证商标2的含义为:道德与内心的矫正。
2、从商标的整体外观、字型设计细节上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以一个向右上方倾斜的灰色椭圆形为背景,椭圆形内部为大写字母“DEF”,三个字母之间笔画相连接,笔画较粗且粗细一致,字形端庄,整齐划一。
引证商标1为字母“Def”,其中字母“D”为大写,其余为小写,“f”字型较为高挑,上下笔画呈弧形的勾状,笔画较细且十分圆润。引证商标2的汉字“德意弗”与字母“DEF”左右排列,字体上均采用宋体字设计。
3、申请人援引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极为类似的情况,在同类已经成功注册的案例,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举证商标共存多年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四、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2923935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图形”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整体差异,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