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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胜浩餐饮服务第43类“图形”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23

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商评委进行二次审查。在驳回复审中,商评委作为复审机关可能作出与原审查结果相反的认定,相当于赋予申请商标多一次被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43类68238924“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企业商号“胜浩”的首字母“SH”变形设计而成,为“火焰”造型,具有独创性。而引证商标中图形部分描绘的是“天鹅”,在整体中起装饰作用,不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呼叫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均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由变形字母“SH”构成的标识,故图形整体为商标的识别部分,商标呼叫为:[es][eit∫]。

引证商标是由汉字“寒舍·云藏”、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汉字为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主体,商标整体呼叫为:hán shě yún zànɡ。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设计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字母“S”采用绿色。字母“H”采用橘黄色,右侧竖线弯曲。两个字母进行个性化设计之后,拼接成为“火苗”形状。

引证商标整体采用灰黑色背景,其中图形部分描绘的是“天鹅”,为简笔画的形式。汉字位于商标下方,为商标的显著识别主体。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表达的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SH”为申请人企业商号“胜浩”的首字母,申请商标整体设计为“火苗”造型,一方面体现申请人始终以充沛的热情服务消费者。另一方面体现申请人为餐饮经营者。引证商标的含义为“我的家在云南、西藏”。

4、申请人援引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情形近似但在相同小组上已成功注册的案例,在实际中并没有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完全是可行的。

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含义,申请人完全是出于对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8238924“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图形”商标被驳回案例。我方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因此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必将没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