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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恒信达劳务服务第35类“恒信达”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24

商标驳回复审,就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申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审程序,而如果错过了,那您的商标将面临被无效的风险。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8201268号“恒信达”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唯一的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审理过程中,若引证商标最终被撤销,则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审公告,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结果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二、申请商标“恒信达”取自企业理念“恒久发展、信誉为本、达济天下”,具有自身的独特含义,在申请人的宣传推广下已经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在外观设计和含义上差别明显,并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初审公告。

1、从细节方面分析:

申请商标中文字体笔画横平竖直,起落笔有棱有角,笔画硬挺,结构严谨,整齐均匀。英文在下,全部大写,字母紧凑。

引证商标图形元素为三部分组成,中心元素为字母“X”的设计,以半弧形状粘连,给人稳定结构的视觉感受。

2、含义方面:

申请商标表示持续稳定的平衡发展,诚信为先,信誉第一,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引证商标从字面理解为,坚持相信自己就会达到目标。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8201268号“恒信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恒信达”商标被驳回案例。我方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再结合援引案例,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必将没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