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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巨鹏经贸第35类“BNB”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25

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因此对申请商标不是很熟悉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时不用过于担心,只要在答辩中针对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进行充分分析,还是很有希望让我们的商标通过审核的。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7474716号“BNB”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商标在35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的整体外观、字形设计细节、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字形设计细节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是由三个字母“BNB”设计而来。三个字母形成了呈阶梯状排列的相互连接的样式,整体向右倾斜。

引证商标的三个字母均为小写,三个字母之间具有一定的间距。整体笔画十分圆润,具有一样的粗细。

2、从商标的含义上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所代表的含义为:申请人公司在企业经营中秉承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态度,主营各种服装产品,产品种类齐全,多种多样,能够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引证商标的字面含义为:面包和黄油。

3、申请人援引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极为类似的情况,在同类已经成功注册的案例,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举证商标共存多年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7474716号“BNB”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BNB”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的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再结合援引商标的例子,区分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性的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