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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韬普文化传播第41类“韬普绘本馆”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1-28

商标因近似理由被商标局驳回,有时候近似的商标不止一件,在提交答辩书时,我们应该针对引证商标分别进行分析。今天为大家分享的这篇成功案例,申请商标与3个引证商标近似,因此需要律师逐个分析做复审。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第65667940号“韬普绘本馆”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的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均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从商标的构成、字形设计及外观分析: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汉字以及英文翻译构成的组成商标。图形色浅,以头尾纤细的圆弧为边框,内部是一本翻页书的样子。汉字与字母位于图形下方,“韬”字采用梦源黑体。“普绘本馆”四字采用造字工房凌黑常规体。引证商标1由“韬普”二字构成的纯文字商标,采用宋体,字体有粗细变化,横细竖粗。

2、从商标的含义分析:

申请商标的含义是:申请人饱含对所从事事业的满腔热忱,为人精明能干、博学强知,注重企业全方位发展,致力于打造既有趣又优良的服务,传播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成为优秀的文化传播公司。引证商标1的含义是:极为普通的弓袋。

3、申请人援引与本案情形极为类似、在同类已经成功注册的案例,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举证商标共存多年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二、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以汉字“韬普绘本馆”为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与以字母“THE MACDUFFIE SCHOOL”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2、以汉字“子曰部”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3的构成、显著识别主体、呼叫、整体外观、含义均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5667940号“韬普绘本馆”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韬普绘本馆”商标被驳回案例。我方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因此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必将没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