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06
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因此对申请商标不是很熟悉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时不用过于担心,只要在答辩中针对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进行充分分析,还是很有希望让我们的商标通过审核的。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6869967号“黔邦铭匠”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第11783985号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审查阶段,该商标的撤销结果对申请商标能否注册起到了决定性的影响,因此,该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如果该商标被撤销,则其将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的构成、整体外观、字型设计细节、含义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汉字构成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拼音“QIAN BANG MING JIANG”和汉字“黔邦铭匠”组合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黔邦”构成;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字型设计细节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拼音与汉字上下排列,拼音部分字型较小。在字体上采用宋体设计,整体简洁规整、文字线条纤细。引证商标采用隶书设计,字形古朴,字型宽扁。
4、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所代表的含义为:申请人来自于贵州省地区,公司行业经验深厚,技术水平高,希望其产品能够让广大消费者牢记不忘。引证商标整体的含义为:百姓国都。
5、申请人援引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极为类似的情况,在同类已经成功注册的案例,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举证商标共存多年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三、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商标在35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6869967号“黔邦铭匠”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黔邦铭匠”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与一枚引证商标近似被驳回,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分析,最终使得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