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17
商标注册无法100%成功,但复审成功率还是可观的。假如遇到商标驳回,不要轻易对商标判死刑,由于商标在审核中审查人员个人主观因素影响比较大,但经过商标复审咱们又多了一次沟通讲理的机会,能够向评定委员会论述自己的理由及观念。抛弃商标驳回复审就意味着这个商标将完全不属于你,商标驳回复审则有可能改变一个企业的命运。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35类69226630号“裕泰壹香”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第8166690号商标处于撤销中,作为本案的引证商标其效力有待商榷,恳请商标局待其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来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二、本案中的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设计含义上完全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整体寓意是:希望公司未来发展财源广进、一帆风顺的美好愿望。引证商标的整体含义是:最富饶的茶叶香气。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差异巨大,根本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
申请商标是由“裕-泰-壹-香”四个汉字构成的商标。商标整体采用反白的手法设计,商标的背景图案是由树叶的轮廓设计,中心采用连体字设计。
引证商标是由“裕-泰-香”三个汉字构成的商标。字形采用华文行楷的书写方式,潇洒有力,圆润不过于潦草。
3、申请人援引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极为类似的情况,在同类已经成功注册的案例,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举证商标共存多年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五、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六、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9226630号“裕泰壹香”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裕泰壹香”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与一枚引证商标近似被驳回,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分析,最终使得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