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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佛罗特商贸第35类“鼎贾名师学堂”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1-25

商标注册无法100%成功,但复审成功率还是可观假如遇到商标驳回,不要轻易对商标判死刑,由于商标在审核中审查人员个人主观因素影响比较大,但经过商标复审咱们又多了一次沟通讲理的机会,能够向评定委员会论述自己的理由及观念。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7476707号“鼎贾名师学堂”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鼎贾名师学堂”是申请人申请的系列商标之一,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经查询,本案中引证商标第30179586号“鼎贾”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状态,未作出处理,故在先系列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不应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从外观、构成上分析:

申请商标由六个汉字“鼎贾名师学堂”依次排列构成。商标整体采用隶书字体书写。结构呈现扁平特征,字体规整精致。引证商标由两个汉字“鼎贾”构成。商标整体采用米兰汉隶字体书写,字体小巧,笔画纤细。

3、从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为:秉承信誉经营之本,招揽优秀教师的学校。引证商标整体含义为:显贵的贾氏。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7476707号“鼎贾名师学堂”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鼎贾名师学堂”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分析,最终使得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