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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自然人郑某第12类“图形”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1-30


商标驳回复审,就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申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审程序,而如果错过了,那您的商标将面临被无效的风险。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7183070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引证商标1处于驳回通知发文阶段,引证商标2处于等待实质审查阶段,根本没有注册成功,运用状态极不稳定的商标去对抗相同状态的申请商标,根本不具有说服力,而且申请商标并不与引证商标1、2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商标的构成、整体外观、字型设计细节、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的整体外观、图形设计细节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由黑色渲染。由“HY”两个字母组合构成,整体形成一个中间断开的圆形。“H”的左边部分呈半圆形的弧线。“Y”的左右部分笔画均为半圆形的弧线。

 

引证商标1左边为绿色,右边为红色。左边的两条曲线呈“((”状。右边为一个斜向的“V”字型图形。

 

引证商标2的图形部分左边为绿色,右边为红色。左边的两条曲线呈“((”状,中间由一个斜向的笔画连接。右边为一个斜向的“V”字型图形。英文位于图形下方。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的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所代表的含义为:申请人对自身品牌十分自信,致力于提供让广大消费者安心、放心的高质量产品,希望公司能够不断发展壮大,成为行业内的佼佼者。引证商标1、2的字面含义为:丰厚的来源。

 

3、申请人援引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极为类似的情况,在同类已经成功注册的案例,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举证商标共存多年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四、申请人名下公司与引证商标1、2注册人各自的经营项目存在巨大差别,两个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售渠道、销售场所以及消费者都存在明显的差别。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共存的情况下,根本不会引起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五、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7183070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图形”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再结合大量的成功案例,最终使得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