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30
商标在商标局提交复审之后,有可能因为有在先的近似商标的存在而被驳回。近似商标是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两商标标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是组合商标近似被驳回的答辩案例。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2948914号“芸汐汇”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引证商标2目前处于三个月的初审公告期,该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作为本案引证商标的效力有待商榷,若该商标在初审公告期间被提起异议后不予注册,那么该商标就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独创性标识,有着极为深刻的寓意,可作为商标标识使用,用于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三、以汉字为显著识别主体的申请商标与以单纯图形为显著识别主体的引证商标1-2在构成要素、显著性、呼叫、整条外观以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完全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从商标的构成要素、显著性、呼叫上分析: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汉字+字母三部分构成的组合商标,汉字“芸汐汇”为商标的主要识别主体,商标直观呼叫为“yún xī huì”。
引证商标1-2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本身为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故,商标直观呼叫为“tú xíng”。
2、从商标的整体外观上分析:
申请商标中图形位于上方,线条以渐粗的形式勾画出圆形的轮廓,中间是汉字“艺”字进行的图形化设计,更加具有整体性,图形整体极具设计感;汉字置于中间,笔画简洁、粗细一致;字母大写书写,字间距较大。
引证商标1以灰为主色,圆形的轮廓以中下方右侧为始,向左侧依次勾画,一笔形成平行向上的曲线。
引证商标2以黑色的原型轮廓为基础,纤细的触笔描绘出图形的轮廓,左侧开口设计,由上至下依次带有三条短横线,右侧的触笔简洁,字形姿态横生。
3、从商标的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含义为,在夜晚汇集具有香味的街道。传达了申请人的产品美味,香气溢满整条街道,增加人们的味蕾。引证商标1-2并无实质性含义。
四、自创立品牌起便开始将申请商标投入市场使用与宣传,在申请人长期使用宣传的过程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实践中二者实际已经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望贵局综合考虑,准予其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2948914号“芸汐汇”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芸汐汇”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与多个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我司律师通过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判断,最终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