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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悠宅优品科技第37类“U悠宅优品”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1-30

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的情况每天都在商标局上演,因此对申请商标不是很熟悉的商标申请人在商标被驳回时不用过于担心,只要在答辩中针对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进行充分分析,还是很有希望让我们的商标通过审核的。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8429700号“U悠宅优品”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相比,在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具体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商标近似。

 

1、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构成、整体外观完全不同。

 

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由字母“U”+汉字构成;字母以蓝色加粗线条书写;汉字采用黑体的书写方式;笔画整齐划一,结构严谨。

 

引证商标是组合商标,由图形+英文+汉字共同构成;图形为一橘黄色圆形,圆形中央为一字母“U”图形以渐变灰色填充;英文与汉字居于图形右侧,使商标更具完整性。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表述的商标含义存在显著不同,消费者足以区分辨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表达了申请人为古老而悠久的住宅提供好的产品作为装饰。引证商标“欧莱嘉”为英文“our eka”的汉字音译,“our”释义为:我们的;“eka”释义为:Eka是一个用来为在元素周期表中位于某个元素下面的位置的化学元素命名的前缀。

 

二、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驳回必然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浪费,与全球提倡低碳环保的理念背道而驰。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标识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8429700号“U悠宅优品”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U悠宅优品”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外观、含义等角度进行区分判断,最终使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