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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市海智机电科技第7类“海智机电”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1-31

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商评委进行二次审查。在驳回复审中,商评委作为复审机关可能作出与原审查结果相反的认定,相当于赋予申请商标多一次被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类63135627号“海智机电”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第6833480号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若该商标经撤三程序依法被撤销,那么该商标就不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是根据申请人的企业商号设计而来,与申请人之间关联紧密,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并且其中心词为“机电”;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整体外观、字形设计、呼叫上均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之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从商标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的含义为:申请人具有广阔的胸怀和远大的志向,在工作上不断发明、创造新事物,致力于推动“海智机电”的快速发展。引证商标是月球背面少数几个月海地貌之一,坐落在智海盆地。

 

2、从商标构成要素、字形设计、整体外观上分析:

 

申请商标是由四个汉字“海智机电”构成的汉字商标,采用标准宋体字书写,笔画有粗细变化

 

引证商标是由图形+字母+两个汉字“智海”构成的组合商标,图形是以黑色圆形为背景,中间内嵌两条白色弧线;字母“ZHIHAI”均为大写形式;汉字“智海”采用青鸟华光琥珀字体。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3135627号“海智机电”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海智机电”商标被驳回案例。我方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因此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必将没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