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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瑞普斯国际药业集团第29类“Reaps”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2-19

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商评委进行二次审查。在驳回复审中,商评委作为复审机关可能作出与原审查结果相反的认定,相当于赋予申请商标多一次被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8186965号“Reaps”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第34084331引证商标处于撤三审查中,商标状态尚不稳定,作为本案引证商标效力有待商榷,恳请待引证商标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企业字号,与引证商标在设计来源、具体含义、整体外观上都明显不同,不会造成公众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设计来源、具体含义对比:

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瑞普斯(深圳)国际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瑞普斯”的英文音译。且“reaps”作为英文整体译为“死神”。

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为“四川瑞而浦科技有限公司”,而“Reap”是权利人企业字号“瑞而浦”的英文表达。且“reap”直译为“收割”。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外观对比:

申请商标是由五个字母“Reaps”构成,整体采用ScriptMT BoldItalic字体,字体设计优美、秀丽大方。

引证商标是由四个字母“Reap”构成,整体采用ArmVineta Bold字体,字形偏横向,宽阔厚重。

三、申请商标早已经与产品结合在市场推广多时,受到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具备了与申请人一定的关联性,并且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公众完全可以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8186965号“Reaps”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Reaps”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英文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整体差异,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