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08
商标注册无法100%成功,但复审成功率还是可观的。假如遇到商标驳回,不要轻易对商标判死刑,由于商标在审核中审查人员个人主观因素影响比较大,但经过商标复审咱们又多了一次沟通讲理的机会,能够向评定委员会论述自己的理由及观念。抛弃商标驳回复审就意味着这个商标将完全不属于你,商标驳回复审则有可能改变一个企业的命运。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8515742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图形”是申请人的“H”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兰陵县梦诺丝进出口有限公司已经申请注册了多枚相关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经核准注册,可见申请商标对申请人的重要性。
二、引证商标1注册期满之日起满一年日期为2023年08月14日,引证商标2的撤销决定最晚于2023年09月02日前作出,恳请待引证商标1、2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三、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以明确的艺术化英文字母“H”为识别和呼叫的核心,与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外观、含义、呼叫等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显著主体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图形单一要素构成,其要部是艺术化的英文字母“H”。引证商标1由图形单一要素构成,其要部是艺术化的英文字母“PJ”。引证商标2为图形、文字组合商标,其应当将文字“挺着”作为要部分析。
2、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整体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实际为英文字母“H”。引证商标1实际为英文字母“PJ”。引证商标2识别主体为汉字“挺着”,显然三者含义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8515742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图形”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在答辩初期,就查清了引证商标的状态不稳定,以此为突破口,从双方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区分了显著性的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