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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乔穆杰玛实业第31类“乔穆杰玛”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4-24

随着我国每年商标注册量的增加,在注册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因为近似被驳回,那在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答辩前,查清引证商标的状态,会极大影响驳回复审中的审理标准,会大大提升复审成功率,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1956322号“乔穆杰玛”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从外观、构成上分析:

申请商标由图形、汉字、英文和少数民族文字构成。图形以简约的牛头造型为设计主体;汉字“乔穆杰玛”位于图形下方,采用印品篆遇简体书写;英文位于汉字下方;少数民族文字位于商标的最底部,个性独特。

引证商标由汉字构成。采用方正藏意汉体简体书写,将藏文竹笔书写的特征融入汉字之中,字形长方。

2、从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来源于申请人的企业商号。引证商标的整体含义为:世界之巅。

三、申请商标标识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1956322号“乔穆杰玛”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乔穆杰玛”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外观、含义等角度进行区分判断,最终使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