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09
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那如果商标被驳回了,也不需要太过烦恼,我们还有答辩复审这一条路可以走。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6172875号“百川”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可知,第65151615号引证商标正处于驳回复审中根本没有注册成功,运用极不稳定的引证商标去对抗相同状态的申请商标,根本不具有说服力,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相比,在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具体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商标近似。
1、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构成、整体外观完全不同。
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商标整体选用灰色背景,汉字“百川”以白色镂空的方式居于其中,字体结体扁平、工整。引证商标汉字横向排列,采用的是宋体的书写方式,笔画有粗细变化,横细竖粗。
2、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具体含义完全不同。
申请商标二字为申请人中国石化集团百川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其商标所表达的意思为申请人的经营理念为包容、宽广。引证商标含义为:河流的总称。
三、申请商标的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主营业务不同,面对的市场和客户也不同,在使用上基本不会造成混淆,根据《商标法》应当予以注册。
四、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驳回必然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浪费,与全球提倡低碳环保的理念背道而驰。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6172875号“百川”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百川”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与一枚引证商标相近似,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入手,最终使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