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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聚一鑫发展第6类“聚一鑫”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6-18

商标注册被驳回之后,可以通过驳回商标复审的方式,继续进行提交申请,让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审议,毕竟很多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需要重新提交,让商标局进行复审。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3748700号“聚一鑫”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可知,本案第1922357号引证商标3与第4325416号引证商标4处于撤三程序中,该商标作为本案引证商标的效力待定,若该商标被撤销/无效,则该商标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本案申请人“武汉聚一鑫发展有限公司”与引证商标1-2权利人“武汉聚一鑫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二者存在紧密的关联关系,现经大连市鸿鹏木业有限公司同意,双方已全面达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共存的协议,故,恳请不再将引证商标1-2作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标识相比,在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具体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商标近似。

四、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驳回必然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浪费,与全球提倡低碳环保的理念背道而驰。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3748700号“聚一鑫”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聚一鑫”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引证商标的状态处着手,其次从申请商标的含义、特征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判断,最终使申请商标予以成功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