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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铭兴电缆第9类“铭兴电缆”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7-22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4134248号“铭兴电缆”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融入中文元素“铭兴电缆”,并辅以图形修饰,使得整体商标极具显著性,作为图文组合商标,可以明确指引其商品来源。并且,其与引证商标3在显著及呼叫部分、构图细节及整体外观、代表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性,完全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二、申请商标以图形修饰,使得整体商标极具显著性,作为图文组合商标,可以明确指引其商品来源。并且,其与引证商标1-2在呼叫部分、整体外观、代表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性,完全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三、申请人实力雄厚,其良好的形象已广为人知,且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经具备了商标的显著特征与识别作用。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4134248号“铭兴电缆”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铭兴电缆”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