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13
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那如果商标被驳回了,也不需要太过烦恼,我们还有答辩复审这一条路可以走。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5171164号“膳生活”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经过持久的构想及独特的设计理念所独创而成,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凝聚了申请人巨大的心血,蕴含着申请人浓烈的情感以及与申请人之间紧密的关联,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并且已拥有其版权,对该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是出于对其著作权合法保护。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字形、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在本案中,申请人发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交叉的商品小组,但二者均已成功注册,那么就说明引证商标一、二是可以区别开的,由此可以佐证,本案申请商标亦是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
2、从商标的构成、整体外观设计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
3、从商标设计理念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所表达的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4、申请人在此列举与本案情形类似成功注册的案例,足以使消费者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
四、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膳生活”商标在30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联合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出于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刚需,应该受到保护。
五、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5171164号“膳生活”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膳生活”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商标注册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商标被驳回、被异议等是常有的事,我们能做的就是积极地去做复审答辩努力争取商标权利。我司律师从双方显著性进行分析,最终使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