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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正心教育培训学校第41类“正心专门教育”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8-16

商标驳回复审,就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申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审程序,而如果错过了,那您的商标将面临被无效的风险。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4478875号“正心专门教育”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企业字号独创设计而成的汉字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推广,使申请商标早已与申请人形成了独立的对应的关系,完全可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若申请商标不被审定公告并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

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企业字号设计而成的汉字商标,整体具有丰富的内涵,与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从各商标的构成及整体含义方面分析:

申请商标的整体旨在教育青春期的问题孩子,让其回归正轨、回归学校、回归家庭、回归社会,避免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让孩子变得更优秀,让家庭更幸福,让社会更和谐。引证商标的整体含义:正中心。

3、从各商标的整体外观方面分析:

申请商标为单一元素构成的汉字商标,采用宋体字的书写方式,笔画横细竖粗,给人一种客观雅致、简洁大方的视觉感受。

引证商标仅由“正-心”二字构成,采用隶书的书写方式,字形稍扁,呈现出一种左右分展的趋势。

三、申请人援引的以下举证商标之间的差异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差异高度一致,但在类似小组上共存,在实际使用中并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四、经查询,本案引证商标实际并没有使用,市场上没有任何将其投入使用的痕迹,根本没有发挥商标应有的价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4478875号“正心专门教育”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正心专门教育”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再结合大量的成功案例,最终使得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