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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然人陈某第29类“乳鸽呈”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9-26

商标注册无法100%成功,但复审成功率还是可观假如遇到商标驳回,不要轻易对商标判死刑,由于商标在审核中审查人员个人主观因素影响比较大,但经过商标复审咱们又多了一次沟通讲理的机会,能够向评定委员会论述自己的理由及观念。抛弃商标驳回复审就意味着这个商标将完全不属于你商标驳回复审则有可能改变一个企业的命运。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3201546号“乳鸽呈”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申请人查询,本案中第12780040号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若引证商标被撤销,则其将不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寓意丰富,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设计等方面上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差异明显,公众一眼就能区分,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由三个汉字“乳-鸽-呈”构成的商标,采用楷体书写,笔画平直,坚实有力。引证商标是由两个汉字“呈-牌”构成的商标,采用黑体书写,笔画线条规范,字形紧聚。

2、从商标设计理念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表达的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为:将肉质细嫩味美的乳鸽菜肴呈献给消费者。引证商标的整体含义为:呈现的姿态。

3、以下举证商标同本案情况极为类似,但是却均成功注册在类似商品/服务上,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3201546号“乳鸽呈”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乳鸽呈”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在答辩初期,就查清了引证商标的状态不稳定,以此为突破口,从双方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区分了显著性的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