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1-21
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商评委进行二次审查。在驳回复审中,商评委作为复审机关可能作出与原审查结果相反的认定,相当于赋予申请商标多一次被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35类63038538号“来福鸭”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人注册在35类别的第25010701号“来福鸭”商标已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不仅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也是申请人系列商标打造版图重要的一部分,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来福鸭”系列品牌已具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完全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若申请商标不被审定公告并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故,申请商标应该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含义均不同。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从商标的整体外观分析:
申请商标是将汉字“来福鸭”进行图形化设计,充满卡通意味,妙趣横生,笔划线条柔和。引证商标采用黑体书写,书写工整规范,富有严谨之感。
2、从商标的含义分析:
申请商标的含义是:希望消费者从事申请人这里购买的烤鸭能给其带来好运。引证商标的含义是:送给他鸭子祝福他前程似锦。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3038538号“来福鸭”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来福鸭”商标被驳回案例。我方律师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因此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必将没有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