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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自然人赵某第35类“柒彩格”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6-03-24

商标注册申请凝结了申请人的创意、商誉和市场投入。驳回决定可能基于审查员的主观判断差异、信息掌握不全或对法律理解不同。驳回复审为申请人提供了质疑审查结论、充分陈述理由和提交新证据的机会,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救济权利,有效防止了“错杀”有价值的商标。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84066395号“柒彩格”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外观、含义指向、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人在此援引与本案案情类似且成功注册的案例,予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具备较强的创新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申请人立足企业文化的发展、企业形象的树立及企业的长远发展的考虑,在企业品牌策划及新产品的设计保护上下大力气。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84066395号“柒彩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柒彩格”商标被驳回案例。从含义、外观处着手,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再以大量成功注册的商标作为例子,最终使得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商评委作为复审机构,通常由经验更丰富的审查员组成,其对商标法的理解和适用可能更为深入全面。驳回复审程序起到了对初审结论的监督和纠错作用,有助于统一审查标准,提升整体商标审查的准确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