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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然人刘某第43类“玫苑一品汤包馆”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6-07-09

事实上商标初审驳回本身只是审查流程中的一次阶段性结论,并不代表该商标不具备注册资格,更不代表品牌存在实质性问题,由于商标初审阶段依托系统大数据进行自动化近似检索和标准化条款审核,审查维度相对单一、审查标准相对固化,无法结合企业实际使用场景、行业细分差异、品牌视觉独特性、市场认知程度以及长期经营形成的专属辨识度进行综合判定,因此实务中大量具备原创性、独特性和显著识别特征的优质商标,都会因为机械比对、尺度从严、跨类误判、词语通用性认定过严等原因被初审驳回。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9956158号“玫苑一品汤包馆”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若该商标经程序依法被撤销,那么该商标就不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设计来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以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三、申请商标中所包含的“汤包馆”,使用在“动物寄养服务;制饮料用机器人出租;饮料分配机出租;冷热饮料机出租”服务上,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79956158号“玫苑一品汤包馆”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玫苑一品汤包馆”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引证商标的状态处着手分析,将引证商标的权利降至最低,再从申请商标的显著性进行分析,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在知识产权愈发规范化、市场竞争愈发精细化的当下,商标确权能力已经成为衡量企业品牌实力和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标准,完整合法的商标专用权,是企业入驻各大电商平台、开展加盟招商、参与招投标项目、进行品牌授权、实现融资质押、拓展全国市场的硬性基础,没有稳定确权的商标,企业的品牌发展始终受制于人,无法实现长效布局和可持续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