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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商标与图形商标近似,区分显著差异,答辩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2-04-18

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相关资料显示,每年因商标显著性不够明显而被驳回的商标数量极为庞大。因此,区分商标的显著性就成了商标复审答辩中的重要因素之一。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在第42类上申请注册的“长焜科技 CK CHANGKUN”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引证商标正处于驳回复审中,并未注册成功,运用极不稳定的引证商标去对抗申请商标,根本不具有说服力,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上存在明显差异,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根本不构成近似,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是组合商标,由图形、汉字“长焜科技”、拼音“CHANGKUN”构成;图形为菱形,经艺术加工的白色镂空字母“CK”居于图形中央,似张着大口的卡通形象;拼音“CHANGKUN”与汉字“长焜科技”呈上下排列方式,采用黑体的书写方式。引证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整体构图简单,为黑色半圆内含字母“· ”及“K”。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在于汉字“长焜科技”,引证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显著识别部分在于“图形”。

申请商标菱形的设计代表了申请人始终保持活泼向上的经营理念,绝不固步自封勇于改变;字母“CK”为汉字“长焜”的首字母大写;汉字“长焜科技”为其申请人北京长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字号。引证商标字母“k”含义为科技,半圆代表了引证商标注册人不骄不躁,深知自己不够完美,永远保持一颗谦卑的心去学习,以求将半圆填满为圆形。

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含义、显著识别部分与呼叫方式均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北京长焜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检测、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销售电子设备、通讯设备;设备安装、维修、租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总承包;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企业营销策划。申请人作为通信行业的研发型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3G/4G/5G通信产品的研发和应用。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申请商标标识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长焜科技 CK CHANGKUN”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长焜科技 CK CHANGKUN”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其被驳回理由是与一图形商标近似。律师通过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显著识别部分与呼叫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最终成功拿下申请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