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18
图形商标是指图形或其他图案构成,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图形商标不仅便于识别,还不受语言文字的制约,因此选择图形作为商标的申请人也很多。那图形商标因近似被驳回,该如何答辩才能通过复审呢?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第35类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构成、整体外观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二:从外观方面分析:申请商标由两部分构成,商标右上角是一颗小星星,主体为一颗行星的抽象图,相互呼应整体构成了一幅宇宙中闪亮金星的图画;而引证商标由图形和汉字“俊青”构成,在其左上角末端镶嵌一颗星星,且整体的蓝色给人清新悦目的视觉感受。可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的构成和整体的外观设计方面具有明显差别。
三:从显著性方面分析:申请商标的显著主体为图形本身;而引证商标由图形和汉字构成,其显著主体为汉字“俊青”。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显著主体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四:从含义方面分析:申请商标为宇宙中闪耀金星的画面,本义为太阳系八大行星之一;引证商标“俊青”的含义为“美貌的少年”。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截然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极为类似的情况,在同类已经成功注册的案例,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举证商标共存多年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35类“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第35类图形商标因近似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与一件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发生近似,两件引证商标分别为图形商标 与组合商标,律师通过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区别进行分析,区分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差距,最终使申请商标得以申请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