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31
随着我国每年商标注册量的增加,在注册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因为近似被驳回,在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件中,除了对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基本的辩解外,合理举证商标注册实例,也会极大影响驳回复审中的审理标准,会大大提升复审成功率,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文号为TMZC49619029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智力成果,造型独特,寓意丰富,与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含义、整体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
1、从商标的显著部分上分析:
显著部分是一个商标的识读重点,是区别其他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较而言,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是“图形”,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为汉字“山东卫视”,两者完全没有近似的可能性,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根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2、从商标的外观设计上进行分析:
申请商标是申请商标注册人企业字号“微澜科技”,“微”的首字母,也是一朵浪花的造型,表达了微澜的字面意义。
引证商标左边的图形以“山东卫视”的首字母“S”为原型设计,另外草书中人们也习惯将“山”字写成略斜的“S”形,该标志如同彩带一样传递着山东人民热情好客的精神。
3、从商标的代表含义上进行分析:
申请商标象征了企业团队的力量、朝气蓬勃、积极向上、团结一致,勇争第一的精神,暗示了企业有强大的技术力量和信心,引领安全时代的新浪潮。
引证商标引证商标的含义指的就是“位于山东省的电视广播电视台电视卫星频道”。
4、以下举证商标的情况同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情况极为类似,但是却已经成功注册在类似商品上,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举证商标信息如下图:
综上所述,以“图形”为显著识别部分的申请商标,与以“山东卫视”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在显著部分、整体外观设计及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完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1、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
申请人企业经过努力的经营,不断的发展,从成立至今已获众多荣誉,在消费者及业内拥有广泛的知名度,深受人们的喜爱和信赖。
2、申请商标的相关使用证据:
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目的正是用于宣传企业的品牌,该商标自创作完成,申请人就将申请商标使用申请人企业内部装修及产品宣传手册上进行宣传,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
裁定结果
由于我公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的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49619029号图形商标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商标都是人工审查的,不同的人就会有自己不同的思维,有自己的观点,以至于导致相同的个案会出现不同的审查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们为了赶进度且保证质量,对模棱两可的、不确定的都给予驳回。不同的审核员审查的结果会存在一定的偏差,此种情况下,为了取得商标权,不要轻易放弃,毕竟是唯一的一次机会,尽量采取救济程序,进行复审,以便更早的取得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