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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叁柒实业对第37类“敦松”商标无效宣告胜诉

更新时间:2024-01-30

市场上的山寨品牌层出不穷,大多数的山寨产品都披着和正品相似的外衣,但品质却良莠不齐,常常会使消费者真假难辨。因此在这个时候,我们就要通过无效宣告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委托我司对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40869393号敦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藏文系列商标为申请人一方所独创,申请人对其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



二、藏文系列商标是申请人核心品牌标识,且经申请人长期对藏文系列品牌的宣传和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相互对应关系。

 

三、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经申请注册了藏文的系列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一旦争议商标注册或者使用,必将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的共存极易引起混淆误认,严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1、申请人的引证商标1-2的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争议商标注册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

 

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2构成了近似商标。

 

首先,争议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文字部分由藏语及汉语共同构成,藏语部分所占比例较大系引证商标1-2的显著识别部分,根本不足以将二者区分。

 

其次,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1-2分别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加之,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对申请人及其产品、商标知名度情况理应知晓。双方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3、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引证商标所使用服务构成类似服务。

 

四、申请人的藏文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经过了大量的使用,达到一定影响商标认定标准。争议商标与之高度近似,且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五、申请人在2006年就首次发表了藏文商标(叁柒)的美术作品,并且成功获得了作品登记证书,争议商标与之高度近似,其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地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40869393号敦松”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例启示

 

“敦松”商标被无效宣告案例。四海龙知识产权秉承“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每一个问题”、“全身心地关注客户的每一个细节” 的服务理念,四海龙律师团队与该公司进行细致沟通,接到案子后,公司法务团队认真处理、冷静分析,最终在无效宣告阶段帮助客户顺利维权成功!

 

以上案例仅为北京四海龙众多成功无效宣告案例中的一个,有效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知识产权疑难案件,欢迎联系我们为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