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14
当企业在发展壮大之后,商标监测一定要做好,以免被别有用心之人蹭热度,让自己的品牌口碑受影响。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成功案例,异议人的商标遭遇恶意抄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近似,通过我方专业答辩,最终异议成功。
案件回顾
异议人对申请在第33类50622697号“祥康贤”商标提出异议,委托我司依法代理商标异议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1、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1-2指定使用的商品均属于3301小组,已经构成了近似商品。
2、被异议商标完整的包含了异议人的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已经构成了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是由“祥-康-贤”三个字构成的文字商标,引证商标1是由“祥康”两字构成的文字商标,引证商标2是由“祥康”+拼音“XIANG KANG”构成的文字商标。很显然,被异议商标完整的包含了引证商标1-2,并且“贤”字作为一个形容词是用来形容“祥康”二字的,其显著特征并不明显。同时,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2的含义基本相同,呼叫方式基本一致,呼叫重点均为“xiáng kāng”。
二、异议人实力雄厚,“祥康”作为异议人的企业字号及主打品牌,早已在中国众多商品类别上注册成功,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知名度,具有较高影响力。
异议人的企业字号具有高度显著性和独创性,在中国相关公众中早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异议人选择企业商号“祥康”作为自己的商标使用,无疑使商标的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异议人将企业字号使用为自己的商标,其所有对外业务、宣传等不仅是对企业知名度的培养,亦是对自身商标的大力宣传。
三、被异议人主观恶意,其注册商标就是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的注册,违反《商标法》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被异议人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异议人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50622697号“祥康贤”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启示
“祥康贤”商标与异议人的“祥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相同,且使用在近似类别上,极易使公众混淆。我方律师在答辩时进行了充分对比分析,突出以上几点,最终阻止了争议商标的注册。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都应该做好日常商标监测,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