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13
近年来,知名品牌、名人姓名遭遇商标抢注的现象屡见不鲜,如拉菲、supreme、江小白等品牌都遭遇过商标抢注,如董宇辉、钟睒睒等知名人物的姓名都曾被他人抢注为商标。因此,如何应对商标抢注成为企业经营者的必修课,针对处在公告期的侵权商标要及时提出异议,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成功。
案件回顾
异议人对申请在第43类65111336号“郑氏鸭滋味”商标提出异议,委托我司依法代理商标异议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早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经获得“鸭滋味”的专用权,被异议商标“郑氏鸭滋味”与引证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且完整的包含了异议人的知名品牌“鸭滋味”,共存在类似服务上极易导致消费者认为被异议商标标注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异议人,或者认为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之间具有特定的联系,从而对商品与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严重违反《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应不予核准注册。
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为2022年06月06日,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均早于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异议人在先商标权,有违《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1)具有相同的显著部分与高度近似的呼叫:被异议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由“郑-氏-鸭-滋-味”五字组成,本身为其显著识别部分,呼叫为:zhèng shì yā zī wèi。
引证商标是由汉字“鸭-滋-味”三字构成,故汉字“鸭滋味”为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商标呼叫为:yā zī wèi。
(2)字体外观设计相同:被异议商标采用常规的书法形式设计,引证商标的汉字采用毛笔书写,但在相关公众的视角上与前述的常规书写并无任何区别,故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体结构上一致,已然构成了近似商标。
(3)含义并无明显差异:被异议商标中,汉字“郑氏”是中文姓氏之一,显著性较弱;汉字“鸭滋味”:美味的鸭子。因此,“郑氏鸭滋味”极易误导公众被异议商标“郑氏鸭滋味”是异议人“鸭滋味”的品牌分支,两者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具体含义上没有差别。
2、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的在先“鸭滋味”系列商标所申请注册的商品具有较强的关联性,构成类似服务。
二、“鸭滋味”是异议人独创且一直在使用的品牌,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异议人已经形成了以“鸭滋味”为显著部分的主打品牌,从而使得“鸭滋味”与异议人之间形成了唯一、特定的联系,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知名度,具有较高影响力。
三、异议人将“鸭滋味”是用作公司的企业商号,自其2009年成立以来,经过异议人长期的大量宣传和使用,“鸭滋味”已经在消费者中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被异议商标与之高度近似,其注册申请侵犯了异议人“隆阳区鸭滋味饭店”的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四、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恶意,且在被异议商标的实际使用过程中极具欺骗性,不仅会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7)项、第(8)项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5111336号“郑氏鸭滋味”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启示
“郑氏鸭滋味”商标被提出异议案例。我司律师从四个角度进行答辩,双方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相同,且使用在近似类别上,极易使公众混淆。我方律师在答辩时进行了充分对比分析,突出以上几点,最终阻止了争议商标的注册。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都应该做好日常商标监测,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