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07
众所周知,注册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地保护商标,但是商标注册成功后,还有可能会面临他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积极地答辩,不过要注意的是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一旦失败,将失去商标权,因此找一家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保驾护航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证据收集的质量、书件撰写的水平,将直接关系到最终的结果。
案件回顾
宿迁金口工贸有限公司向申请在第41类34670813号“金口奇门易学策划”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无效宣告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争议商标第34670813号“金口奇门易学策划”,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已注册,充分证明不存在与争议商标相冲突的在先商标权,争议商标依法享有无可辩驳的合法权利。
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范围、文字构成、外观、呼叫等区别明显,共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属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指定服务为第41类教育娱乐服务,引证商标指定商品为第21类餐具瓷器类商品,故不构成类似商品。
答辩人援引两组文字构成近似,但使用范围存在差异,都能够注册共存于世的案例,说明国家商标局认为仅仅文字部分近似本身不构成近似或不阻碍商标的有效注册、使用。
案例一:欧派木门与欧派石膏板共存。
案例二:真心罐头与真心瓜子共存。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且有在先判例予以佐证,足以说明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由“金口奇门易学策划”八个汉字呈“U”形排列,结构严谨,重心平稳。争议商标的整体含义是“由他人之口解读‘奇门’‘易学’之谋划”。引证商标由四个汉字一字排列构成,采用隶书,其易理解为“帝王称赞其一等品质”。
三、答辩人主要在广东省从事信息咨询服务,而申请人是一家江苏省的贸易公司,根本不属于同地区的同行业者,结合申请人的知名度答辩人完全不知晓申请人字号以及在先商标的存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以善意为目的合法行为,作为答辩人申请的系列商标之一,结合《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争议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1、答辩人与申请人根本不属于同地区的同行业者,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是对答辩人合法商标权利的恶意无效宣告。如果争议商标不被核准注册,将给答辩人带来巨大损失。
2、争议商标是答辩人申请的系列商标之一,答辩人已经针对核心部分文字“金口”申请注册了多个相关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经注册,可见争议商标对答辩人的重要性。
四、争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情怀和内涵,经答辩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市场,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34670813号“金口奇门易学策划”商标予以维持。
案例启示
“金口奇门易学策划”商标被无效宣告案例。我司律师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紧接着例举了大量注册成功的案例,最终在我方的据理力争下,争议商标得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