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22
商标异议答辩是指商标异议案的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商标异议答辩一般应该根据商标异议的理由来陈述,叙述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并且有理有据。今天和大家分享的成功案例,商标遭大厂“抖音”提出异议,看我方律师如何扭转乾坤!
案件回顾
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申请注册在第24类的57518344号“抖夫人”商标提出异议,答辩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异议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足以证明“抖音”品牌及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具有知名度与影响力,被异议商标应当依法核准注册。
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6在文字组成、含义以及呼叫上有着明显的差异,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从商标的文字构成、含义上分析:
从商标本身上分析:被异议商标是由“抖”“夫人”两部分组成,其中汉字“抖”意有振作,振奋之意;“夫人”多指男性配偶的礼貌称呼。故,商标的整体含义为:给予自己夫人振作的勇气。
引证商标1-3含义指的是“短视频社交软件”。引证商标4-5的含义为:热门短视频社交软件。引证商标6为“抖音”的衍生商标,其含义与引证商标的含义一致,即:短视频社交软件。
2、答辩人援引同样是“抖*/抖**”要素注册在24类商品上成功注册的商标予以说明“抖**”类型的商标与“抖音”商标区别明显,两商标共存同一市场根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三、异议人在申请理由书中的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中提出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名下“抖音”商标的复制模仿,并以此主张以《商标法》十三条受到保护,对此,答辩人对异议人在申请理由书中“抖音”为驰名商标的请求不予认可,被异议商标根本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即使异议人引证商标2“抖音”曾在个案的裁定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不是无限制的保护,且其跨类保护更加不能扩展到与之不近似的商标上。
异议人凭借“抖音”在影像设备领域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打压答辩人“抖夫人”品牌的发展的行为过于偏激,异议人这种不问原由绝对性排斥与其不具有任何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使用“抖”这一汉字的行为有违市场公平原则,更加容易造成市场公共资源的闲置与浪费,不应获得支持。
四、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以《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收到保护,对此答辩人不予认可。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的分析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57518344号“抖夫人”商标准予注册。
案例启示
通过“抖夫人”异议答辩案例我们能够看出,我们的商标在初审环节被异议后,首先应该仔细分析引证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区别,像今天的案例,虽然遭到了大厂抖音的异议,但只要及时提交答辩,找准方向,大企业也终究是“纸老虎”;此外,善用援引商标进行举证,也能为异议答辩胜诉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