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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本位时代科技第37类“全球行养车”商标无效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4-06-03

众所周知,注册商标的目的就是为了有效地保护商标,但是商标注册成功后,还有可能会面临他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积极地答辩,不过要注意的是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一旦失败,将失去商标权,因此找一家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保驾护航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证据收集的质量、书件撰写的水平,将直接关系到最终的结果。

案件回顾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在第37类38784317号“全球行养车”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人特委托我司代理该商标的无效宣告答辩事宜。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1在读音呼叫、整体外观、字面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二者并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根本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理应维持注册。

二、答辩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的观点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核准使用的第37类服务上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答辩人注册争议商标完全是出于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无任何恶意;争议商标根本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三、《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争议商标的申请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申请不具有欺骗性,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使用也不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不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答辩人公司正当合法经营,其申请争议商标完全是品牌战略的需要,是出于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善意目的,申请人并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具有主观恶意,答辩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观点不予认可。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裁定第38784317号“全球行养车”商标予以维持。

案例启示

“全球行养车”商标被无效案例,我司律师从文字结构、呼叫等方面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证明在市场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最终在我方的据理力争下,争议商标得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