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到顶部
  • 010-60386666
  •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您现在所在位置:网站首页>新闻快讯

区分使用类别显著差异,被异议商标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2-04-18

商标国际分类共包括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目11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每一类中都包含着不同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这些小项也是区分商标区别的要素之一,它们不但能够明确商标所含商品或服务,还能在必要时候帮助我们在异议答辩中起到关键性作用。

案件回顾

答辩人亳州市感恩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在30类“方糖”等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并于2019年11月初审公告的“御品萃”商标被广东珠江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现委托我司提交异议答辩书。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御品萃”由答辩人亳州市感恩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9年11月初审公告,截止到提交本案答辩理由之时,答辩人依然拥有申请注册商标在30类“方糖;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食用淀粉;燕窝梨膏;糕点;调味料;粥;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等商品项目范围内的在先权利,充分证明不存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冲突的在先商标权。

二、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御品萃”采用楷体书写;引证商标“御品”采用艺术字体书写,在原有字体上稍作修改及美化变形。

被异议商标“御品萃”分为两部分,“御”在典籍中多指驾驭车马,引申指驾驭车马的人,此外还有治理、统治之义;“品萃”顾名思义指的是产品的精华,因此“御品萃”是驾驭产品的精华。引证商标“御品”是一个固定词汇,基本解释为御车载品,皇帝的赏品、赠品。

综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御品萃”为答辩人所独创,经答辩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市场,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四、立足我国《商标法》基本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不会给异议人、消费者和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理应受到保护。

五、异议人的异议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是对答辩人合法商标权利的恶意异议。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御品萃”商标予以注册。

案例启示

“御品萃”商标被异议案例,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显著,律师针对这一点进行分析,证实双方商标并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最终获得答辩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