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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7件引证商标角力,突出商标整体差异助“博予蓝”商标异议答辩胜诉

更新时间:2022-11-07

商标在提交注册申请后,在商标异议期限内,有可能被他人提出商标异议。商标被异议后应该怎样应对?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成功案例,争议商标与7件引证商标近似,律师通过细致分析,突出商标的整体差异,帮助异议答辩胜诉。

案件回顾

答辩人于2019年3月在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并经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9月初审公告的“博予蓝”商标被安格洛联营公司提出异议,答辩人委托我司提交异议答辩书。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博予蓝”由答辩人于2019年3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9年9月初审公告,截至提交本案答辩理由之时,答辩人依然拥有申请注册商标在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在先权利。

二、被异议商标“博予蓝”采用中文和英文两部分,英文部分“BOYULAN”明显是中文部分“博予蓝”的汉语拼音形式,“博予蓝”代表着博爱,给予,健康,异议商标的显著部分应为中文。引证商标一至七均未出现明显的中文部分,因此其显著部分为英文“BOY”、“BOY LONDON”。可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含义方面有明显差异:被异议商标“博予蓝”显著部分为中文“博予蓝”,英文部分“BOYULAN”仅仅是中文部分的汉语拼音形式,并且断音为“BO-YU-LAN”,如认定与“BOY”近似明显有断章取义的意思;“博予蓝”极易使消费者联想到“博爱,给予,健康”。引证商标“BOY”单独出现时仅仅表示“男孩,儿子”。引证商标“BOY LONDON”直译为“伦敦的男孩”。

三、“博予蓝”为答辩人所独创,经答辩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答辩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

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不会给异议人、消费者和市场造成严重影响,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五、异议人的异议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是对答辩人合法商标权利的恶意异议。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博予蓝”商标予以注册。

案例启示

“博予蓝”商标被异议成功案例,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律师通过对这一点的详细分析,让争议商标顺利通过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