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31
案件回顾
兆铭粮源(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48647423号“正时”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四处于商标撤销审查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待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诉争商标经兆铭公司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其建立了紧密联系,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
法院认定
本院诉讼中,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已被撤销注册,公告于 2022年4月20日第1788期及2022年5月6日第179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事实有《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案中,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由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已经发生变化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1)京 73 行初12816 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 173768 号关于第 48647423“正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兆铭粮源(北京)商贸有限公司针对第 48647423“正时”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四枚引证商标在开庭之前已经被撤销并且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关于诉争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予以初步审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