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15
案件回顾
某实业有限公司(原告)申请注册了第54848720号“客家三百山”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评委作出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引证商标二已于2022年4月1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8567号关于第12920230号第30类"三百山"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撤销。因此,恳请法院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公告作出后再继续审理本案。
二、诉争商标与三引证商标的呼叫、构成、整体外观以及视觉效果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在第30类与诉争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有多件包含“三百山”的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应当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
四、诉争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足以使相关公众在接触到诉争商标时会联想到原告。因此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诉争商标依法应当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认定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2022]第66095号关于第54848720号“客家三百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针对第 54848720号“客家三百山”商标提起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