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20
相信现在很多人都了解注册商标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仅仅注册商标还是远远不够的。在你申请商标时,如果他人将你的商标申请了著作权(版权),那你的商标就没有任何意义了,或者他人已经申请了版权,你再去申请商标也不会成功。也就是说,一个商标,仅仅只是注册了商标,并不能够保证商标的稳定性。接下来,咱们通过建行成功维权的案例,深入了解一下著作权对企业的重要性。
建行商标维权胜诉
青岛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在第35类广告销售服务上申请了第17842881号元宝徕及图商标,并于2016年10月14日获核准注册。
建设银行看到后,认为这是对自己注册商标的侵犯,于是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过审查,该商标既不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同样也不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无效宣告裁定书中,商标局认定元宝徕及图商标“设计手法 、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与申请人主张的美术作品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最终该商标维持有效。建行不服该审查结果,遂提出上诉。
一审认为,虽然建行行徽是以常见的铜钱造型为基础,但该行徽在右上角的立体重叠设计不仅使行徽整体呈现出两个C字母重叠的视觉效果,而且该立体效果处的开口设计使行徽进一步体现出不同于常见铜钱造型的艺术美感,故该行徽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最终判决撤销原审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而这次又轮到青岛公司不服,提出二审。
二审认为,首先,建行行徽虽然具有中国古代常见铜钱造型的外圆内方等设计特点,但是通过右上部的飘带、开口等设计使得图形整体呈现出双“C”重叠的立体视觉效果,具备了有别于常见古铜钱造型的艺术美感,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其次,建设银行于1996年开始启用上述建行行徽,且建行商标申请日均早于诉争商标申请日,故可根据上述事实推定建设银行系建行行徽的著作权人,有权针对诉争商标主张其对建行行徽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而青岛公司在既未征得许可亦未支付报酬的情形下,申请注册了诉争商标,其标志的图形部分使用了上述作品,构成对建行行徽著作权的侵害。综上,法院认定诉争商标损害了建设银行行徽享有的在先著作权,维持一审,商标被撤销。
虽然最终建设银行赢回了商标,但历经两次庭审,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起因就在于商标图标未登记版权被别人钻了空子,如果当时及时登记,保障商标权利的稳定,也就不会遇到此种情况。
通过该案例我们能够发现,企业仅拥有商标权是无法证明原始权利的归属,商标注册就如盖一座房子,虽拥有居住权,但无法确认是否违章建筑,版权登记就相当于房屋的权属证明,能证明建筑的合法性。
同时在申请自己的图形商标之前,一定要做出独创性的样式,免得几年的市场积累一朝化为乌有。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困扰,可以联系四海龙,为您提供知识产权一站式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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