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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狗”异议“酷客狗”胜诉,及时维权才是首选!

更新时间:2024-10-16

近年来随着电商的崛起,蹭品牌、蹭流量就成了一些企业和个人的常规操作,因此产生的侵害商标权诉讼也愈加常见。而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是商标在受到侵害后做的一项维权保护措施,比如:“贵阳老干妈”诉“湖南老干妈,“茶言悦色”诉“茶言观色”等诸多案例。

不同于被侵权后诉讼维权,商标异议也是一种商标自我防御保护的优选方式之一,相比诉讼更加节省人力、物力和大量的时间。而近日,酷狗公司就发起了一场异议维权案。

“酷狗”异议“酷客狗”胜诉

近日,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常熟盾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55475151号“酷客狗KUKEGO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被异议商标“酷客狗KUKEGOU及图”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异议人一: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078408号“酷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具有相近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酷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二: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966877号“酷狗”、第28426366号“酷小狗”、第15001121号“酷狗音乐”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具有相近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高度接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二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局最终决定:第55475151号“酷客狗KUKEGO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从该案我们能够发现,商标异议也是极具商标防御措施的一种方式,但这也对商标持有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有着很大的考验,提出商标异议需要详细论述异议的理由和证据,因此需要充分准备,并选择有资质的专业代理机构或律师协助。

如果您也有这方面的需求,可以联系四海龙,为您提供从申请到诉讼的知识产权一站式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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