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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溥仪眼镜”诉“雍正眼镜”商标侵权,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使用!

更新时间:2025-04-01

近日,一起由香港眼镜品牌“溥仪眼镜”起诉武汉眼镜品牌“雍正眼镜”的商标侵权案引发关注。据了解,溥仪眼镜是在大连保税区注册的香港独资企业,注册资金3000万港币。迄今为止,香港溥仪眼镜有限公司已在香港开有18家专卖店,在国内开有38家专卖店。而此次溥仪眼镜却卷入了一场商标纠纷案中,其中发生了什么,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雍正眼镜”被诉侵权

2022年6月,中雅有限公司在武汉市发现两家雍正眼镜店,与其经营的溥仪眼镜店直线距离仅四公里,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经判断,认为二者标识中文部分溥仪眼镜雍正眼镜虽然从音、形、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但整体考虑到溥仪眼镜的知名度及雍正眼镜攀附、模仿的恶意等因素,雍正眼镜的使用已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涉嫌构成商标侵权。

2022年9月,中雅公司向法院提起商标民事侵权诉讼。同年12月,原告代理律所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立即制止雍正眼镜店的商标侵权行为。

2023年5月23日,法院举行行为保全听证,并当庭对中雅公司诉视思明(武汉)眼镜有限公司、视思明(武汉)眼镜有限公司大悦城分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作出裁定,以禁令的形式明确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开展的商业活动中使用与中雅公司享有的第6678671号商标、第9670050号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

法院在该行为保全裁定中指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二被申请人使用了被诉标识雍正眼镜,上述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在文字字体、图形构图以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且雍正与溥仪同为清代帝王,存在较强的关联关系。

考虑到涉案商标在眼镜行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二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涉案商标并进行合理避让。但二被申请人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中使用与涉案商标高度近似的被诉标识,足以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属于在相同服务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并容易造成混淆的行为,侵害中雅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权的可能性极大。

据此,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要求二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与申请人中雅有限公司溥仪眼镜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

据了解,行为保全是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法院依申请对相关当事人的侵害或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