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4-10
斯柯达品牌创立于1895年,是德国大众汽车公司经典品牌之一,总部位于捷克姆拉达-博莱斯拉夫,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四家汽车生产商之一。然而树大招风,品牌做得越大,相应的侵权困扰也会越来越多。
“斯柯达”提出无效宣告
据了解,斯柯达发现自然人赵某在第11类商品服务上申请了“万斯柯达”商标,因此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了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的决定,斯柯达公司遂提出上诉。
法院认为,斯柯达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斯柯达公司在2000年前已进入中国市场,斯柯达汽车在中国大陆地区销量持续增长并多次亮相北京、上海等地的汽车展会,中国已经成为斯科达汽车全球最大的销售市场。
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中国汽车画报》等汽车行业期刊以及多家报纸均对“SKODA”“斯柯达”汽车品牌进行了报道。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注册商标“SKODA及图”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构成使用在“轿车”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同时,根据斯柯达公司结合中国市场所做的宣传推广及中文媒体的广泛报道,可以认定“SKODA”与中文“斯柯达”已经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而诉争商标完整包含“斯柯达”,已构成对斯柯达公司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
虽然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客车、轿车”等商品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但考虑到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较高,可以根据其影响范围对法律规定的误导和损害可能做出认定。
鉴于“SKODA”“斯柯达”在“客车、轿车”商品上已与斯柯达公司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相关公众在看到与引证商标文字、呼叫相同的诉争商标时,难免会联想到斯柯达公司及其驰名商标,进而减弱驰名商标显著性,致使斯柯达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被诉裁定关于诉争商标的注册的认定有误,原审法院予以纠正。
最终法院判决:一、撤销被诉裁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原审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则维持原判。
通过该案我们能够发现,“跨类别保护”成了斯柯达胜诉的关键。那作为发展中的企业来说,也要尽量对商标进行多类别注册,甚至可以做到全类别注册,潜心发展,用心选择商标和标识,建立完善的商标护城河,掌握硬刚侵权行径的“神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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