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22
以外皮酥脆、馅料细腻而闻名于天下的“京天红炸糕”已经成为老北京的美食地标。京天红用独家的味觉体验记录了无数老街坊的情怀过往,温暖了一代南城人。而近年来,市面上出现了多家“虎坊桥京天红炸糕”门店,那么究竟谁才是“京天红”字号的合法权利主体呢?
“京天红”纠纷案二审宣判
京天红公司认为,刘某是京天红公司前员工,其恶意抢注“京天红”商标及京天红公司的经营地“虎坊桥”商标,并授权给虎的味蕾(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
刘某授权虎的味蕾公司在小吃店门头上使用“虎坊桥”“京天红炸糕”的行为以及在其销售的包括炸糕在内的小吃包装袋上使用“京天红”商业标识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京天红”字号及“京天红炸糕”知名度较高,刘某使用或者授权虎的味蕾公司在“炸糕”产品和炸糕店铺招牌上使用“京天红”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京天红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且使用内容、方式与京天红公司完全相同,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京天红公司的商品或者与京天红公司存在特定联系,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首先,使用“京天红”字号的企业主体虽几经变更,但其字号始终包含“京天红”文字,且其经营地址一直在“虎坊桥7号”,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将“京天红”字号与各个在“虎坊桥7号”经营的主体产生对应关系,京天红公司可以就“京天红”这一有一定影响的字号主张权利。
其次,相关报道中可以反映出京天红公司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售卖炸糕,“京天红”字号上附着的商誉能够传递至其档口所售商品“炸糕”,使得“京天红炸糕”成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最后,刘某述称,其2003年9月在虎坊桥工人俱乐部附近开设了“虎坊桥津三绝炸糕”,则应知晓在“虎坊桥7号”经营多年的“京天红炸糕”。其申请注册多件“京天红”商标及“虎坊桥”商标的行为以及授权其他主体在炸糕商品和炸糕店铺招牌上使用“京天红”商标的行为具有攀附京天红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容易使人误认为是京天红公司的商品或者与京天红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京天红公司经济损失600000元及合理开支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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