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21
始创于1952年的中国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学科为特色和优势的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通常简称为“法大”,其学子也自称为“法大人”。据了解,该校某1987级研究生就创办了一家字号为“法大人”的餐饮公司,而其围绕注册在白酒等商品上的一件“法大人”商标,就与中国政法大学产生了侵权纠葛。
裁定“法大人”商标无效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合肥法大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认定其在白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5591248号“法大人”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或与中国政法大学相关,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据悉,法大人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20日,同年10月28日,其提交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15年12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白酒、黄酒等第33类商品上。除了诉争商标外,法大人公司还申请注册了“法大”“FADA”“法大大”等商标。
2020年9月25日,中国政法大学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在教育等服务上的第3079939号“法大CUPL”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同时,法大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生,法大人公司在明知“法大”特指中国政法大学的情况下,仍然在不同类别申请多件包含“法大”字样的商标,为不正当的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国知局经审查认为,中国政法大学通常简称为“法大”,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中国政法大学与“法大”已经形成一一对应的特定关系,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就已在教育等多个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
法大人公司将“法大人”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商品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或与中国政法大学有关。综上,认定诉争商标属于我国商标法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并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裁定,在无效宣告程序没有答辩的法大人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结合我国相关公众的认知,“法大”为中国政法大学的简称,二者已经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法大人”为中国政法大学学子对自己的称呼。“法大”与“法大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教育等多个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虽然法大人公司的法人曾于中国政法大学就读,但是法大人公司与中国政法大学并无关联,却将“法大人”申请注册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的上述规定。据此,法院于2022年8月15日一审判决驳回了法大人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大人公司不服一审裁定,遂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商标作为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无形资产,其主要功能系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对易使相关消费者造成误认的欺骗性的情形进行了严格规制,通常称为“绝对条款”,充分体现了商标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
因此咱们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一定要清楚商标注册的准则。如果您对商标注册并不了解,或是有其他的商标困扰,可以联系四海龙,为您提供从申请到诉讼的知识产权一站式综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