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15
最近,视频网站优酷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把北京优酷广告有限公司给告了。
原告优酷所属公司名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而被告“北京优酷广告有限公司”听起来跟原告名字差不多,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恐怕真的会以为这是同一家公司。
然而在企查查搜索被告北京优酷广告有限公司我们发现,该公司法人代表为翟洁,是一家广告营销服务提供商,主要从事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等业务服务。
而真正的优酷——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刘燕红,简介为优酷土豆集团,它名下拥有优酷文字及LOGO图形相关的各种商标,这才是我们熟知的优酷。
公开判决书显示,优酷网络在41类、35类上申请注册的“优酷”商标注册在先,且为公众所熟知,并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优酷广告公司使用的“优酷”字号可能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优酷广告公司于3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优酷”字样,登报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10.5万元。
目前,北京优酷广告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北京优沃广告有限公司。
本案中,优酷广告因使用了驰名商标的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那么别人已注册的商标都不能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吗?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二者的区别:商标是依据商标法申请注册而来,主要表示商品来源,彰示商品声誉;字号则是依据公司企业法依法登记取得,主要用于区分民事主体,彰示企业商业信誉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两者依据不同法律取得,同受法律保护。
字号与商标冲突的根源,主要是由于企业名称登记与商标注册的主管部门不同。现阶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地方工商局之间难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也无法进行交叉检索。目前国内企业字号只能在登记机关辖区内得到一定的保护,不同登记区域,企业间的字号可以相同而不受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必须同时具备文字相同或近似;
2、在相同或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3、突出使用;
4、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其中突出使用是将与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醒目的使用。一般而言,在涉及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诉讼案件中,如果法院认定“突出使用”成立,在进一步确认“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的前提下,法院可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反之,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由此规定可知,对被控侵权人的企业名称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理方式有两种方式:一种停止使用,即被控侵权人不能继续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字号;另一种则是规范使用,主要是针对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行为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突出使用等;此外还包括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方式。
但是在何种情形下判决停止使用或者规范使用,法律没有给出进一步的指引。如果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则可以判决侵权人规范使用;如规范使用后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则应判决侵权人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