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商标的显著特征作出解释:商标的显著特征亦即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标志获得商标注册的前提条件,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特征,具体来讲,是指商标能够使得消费者识别、记忆、进而发挥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商标的显著性既可以是固有显著性,也可以通过使用取得,固有显著性是商标本身具有的,使用获得显著性则是商标通过不断地实际使用获得的。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除了要考虑商标标志本身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还要结合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商品或者服务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具体的、综合的、整体的判断。仅仅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如化妆品上使用“爽肤水”作为商标,医院仅用红十字图形作为商标,电开关上仅使用“220V”作为商标,均不具备显著特征。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的名称。“质量”指商品或者服务的优劣程度,如“一流”“顶级”“优秀”等;“主要原料”指商品的主要成分或主要的经加工、半加工的材料,如果汁饮料上使用“ 西柚”作为商标,地毯上使用“羊毛”作为商标;“功能”“用途”指商品或者服务所发挥的作用,如汽车上使用“载重”作为商标,家政服务用“清洁”一词作为商标,运输服务上以“物流”作为商标;“重量”指商品或者服务的轻重,一般以重量单位来表示,如珠宝首饰使用“克拉”作为商标,运输服务使用“三十吨”作为商标;“数量”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多少,如扑克牌上使用“2 副”作为商标,餐厅上使用“两顿”作为商标;都不具备显著特征。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尺码、风味、使用方法、内容、生产工艺、技术特点、销售场所等的说明或描述也不具备显著特征,如家用或厨房用容器以“9 元 9” 作为商标,卤肉以“麻辣”作为商标,鞋子以“大码”作为商标,服装以“机绣”为商标等等。依照社会通常观念,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也同样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一个或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或者过于复杂的文字、 图形、数字、字母及组合;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句子或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日常商贸场所、用语或标志;企业的组织形式、行业名称或简称;仅为申请人名称全称;常用祝颂语和日常用语、网络流行词汇及表情包、常用标志符号、节日名称、格言警句等。这些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大众使用,消费者通常不会将其视为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当然,虽然有点名称本不具备显著特征,但经过申请人大量广泛的使用,与其经营主体形成唯一对应性,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具备了商标的标识作用,就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具体的、综合的、整体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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