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25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8175292号“吉思宝”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中引证商标1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状态中,引证商标2正处于商标异议申请状态中,其商标状态不稳定。如果引证商标1被撤销,引证商标2不予核准注册,则引证商标1、2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含义以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整体外观上差异巨大,根本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汉字和字母3种要素构成的。图形整体是一只低头的天鹅。天鹅的头颈部分以及头顶的皇冠,整体代表的是字母“J”。天鹅的身体是由艺术字体的字母“S”和“B”,。字母“B”的上边是汉字“吉思宝”,采用宋体字体书写而成。
引证商标1是由图形构成的,商标的上边是一个皇冠形状的图形,皇冠的下边是一个红色的圆圈。圆圈的两边分别有一个由菱形组成的麦穗形状的图形。圆圈中是一个头戴皇冠的天鹅图形。
引证商标2是由图形要素构成的,商标的左上角是一个皇冠形状的图形,皇冠的下边是一个天鹅的图形。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商标设计含义上完全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整体表达的含义是:能给人带来幸福和思念的珍贵的东西。引证商标1表达的含义是:天鹅。引证商标2表达的含义是:天鹅。
三、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企业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后,会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四、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上述引证商标1、2的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8175292号“吉思宝”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吉思宝”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