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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然人姜某第43类“皇龙炎”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3-12-08

随着我国每年商标注册量的增加,在注册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因为近似被驳回,在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件中,除了对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基本的辩解外,合理举证商标注册实例,也会极大影响驳回复审中的审理标准,会大大提升复审成功率,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8417221号“皇龙炎”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皇龙炎”为申请人姜道永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第61430921号“皇龙炎”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状态,权利不稳定,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1、经查询,本案中引证商标第61430921号“皇龙炎”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状态,未作出处理,故在先系列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不应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从外观、构成上分析:

申请商标具有高度独创性,是由汉字“皇龙炎”构成的文字商标,采用标准的宋体书写,字形方正,横细竖粗。

引证商标由汉字“黄龙炎”和英文“HUANGLONGYAN”组成。小号英文“HUANGLONGYAN”位于左侧,横向黑体书写;右侧为艺术字体汉字“黄龙炎”,蚕头燕尾,字体小巧。

3、从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为:帝王之瑞,权势炙手。引证商标整体含义为:黄龙风景区位于南方。

4、申请人援引与本案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极为类似的情况,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举证商标已经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可注册成功,且共存多年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皇龙炎”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是基于保护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的迫切需要,没有任何恶意目的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8417221号“皇龙炎”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皇龙炎”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与多个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我司律师通过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判断,最终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