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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天玑数据科技股份第9类“中科天玑”商标复审胜诉

更新时间:2024-01-26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5821548号“中科天玑”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目前,现本案第15108340号引证商标“中科天翼”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商标局撤销,后其权利人提出撤销复审申请,目前案件正处于撤销注册商标复审受理通知发文阶段,其权利状态明显不稳定,作为引证商标的效力有待商榷。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字形设计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设计含义上完全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含义为:中国科学院研究的禄存星。引证商标为的含义为:合格的天使之翼。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字形设计上差异巨大,根本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

申请商标由“中、科、天、玑”四字构成,采用倾斜的方圆体设计,整体字形笔画均衡,风格现代。

引证商标由汉字“中、科、天、翼”构成,采用综艺体设计,是宋体、黑体的一种变体,也是艺术字的一种。

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五、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5821548号“中科天玑”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中科天玑”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显著性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