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30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如果申请的材料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局可以驳回商标注册申请,而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那又要如何针对性的提出答辩复审理由呢?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4829801号“古建 袁禄古建”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是根据自身行业属性和特点精心设计,有较高的显著性,通过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因素与各引证商标进行对比,能使相关消费群体区分开。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设计理念(即含义)不同,表露出来的意思相差甚远:
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为袁振禄设计的古式建筑。引证商标一的整体含义为存在很长时间的俸给。引证商标二、三的整体含义为新组成的家庭。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构成因素差异明显,公众能轻易区分,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加汉字组合成。整体由线段勾勒出一个祠堂的模样,左上方由一个红色实心圆形点缀,意指太阳;内部由汉字“古建”由上至下构成,图层上方由汉字“袁禄古建”覆盖,汉字均采用隶书字体书写。
引证商标一是由汉字构成,采用黑体书写,给人一种粗实有力、严肃庄严、朴素大方的感觉。引证商标二、三是由图形加汉字呈上下结构组合成。图形由线段勾勒出一个小亭子的模样,汉字由“开元人家”构成,采用行楷字体书写。
3、以下均为使用在相同商品、服务上的成功注册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与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标识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4829801号“古建 袁禄古建”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古建 袁禄古建”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与三枚引证商标相近似,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入手,再结合注册成功的商标案例,最终使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