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28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如申请人希望为企业商标注册保驾护航,必须善用商标驳回复审,把握住驳回复审的时间节点。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6833861号“VM”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VM”是根据自身行业属性和特点精心设计,有较高的显著性,通过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因素与引证商标进行对比,能使相关消费群体区分开。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构成因素差异明显,公众能轻易区分,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加英文组合成。图形整体由一个右上方开口的圆角矩形构成;下方为英文“VM”,字母“V”的右侧由三条平行的横线进行点缀。
引证商标是由英文加汉字呈上下结构构成,采用黑体书写,给人一种粗实有力、严肃庄严的感觉。
2、以下均为使用在相同商品、服务上的成功注册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与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标识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6833861号“VM”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VM”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我司律师援引了与本案极为类似的情况,准确的说明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的观点,再结合双方显著性的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过审。